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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国家创新型县(市)[2]

  2023年4月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43号)提出的“在有条件的县(市)建设创新型县(市)”要求,按照《创新型县(市)建设工作指引》《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创新型县(市)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国科办农〔2022〕158号)等文件要求,经地方推荐、形式审查、书面评审和专家质询等程序,确定第二批创新型县(市)建设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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