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嘉庆十四年(1809年),设置包头镇,属萨拉齐理事通判厅管辖。
同治十年(1871年),在大同总兵官员主持下兴建包头城(今东河区境),同治十二年(1873年)竣工。
宣统三年(1911年)辛亥革命后,置包东州(不久即废)。
民国初年,“晋西镇守使”治包头镇。
民国十二年(1923年),析萨拉齐县西部地置包头设治局(包括今东河区)。
民国十五年(1926年),升为包头县。
民国二十二年(1933年),析包头县城区设置包头市。
民国二十六年(1937年)10月,日本侵略军占领包头。
民国二十七年(1938年)8月,成立伪包头特别市公署(次年改为普通市),属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政务院。
民国二十八年(1939年)9月,属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领导。
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8月,抗日战争胜利后,包头市(今东河区区域)隶属绥远省政府领导。
民国三十七年(1948年)10月23日,华北野战军绥蒙前线部队攻占包头市(今包头东河区),设包头市军事管制委员会(主任),并任命市长;同年11月4日,撤出包头。
民国三十八年(1949年)9月19日,包头市和平解放。
1950年2月23日,成立包头市人民政府,为绥远省辖市。
当时管辖区域分为第一、第二、第三3个区公所(一二区是城区,三区是城郊)。
1951年6月,3个区公所分别改建为区人民政府。
1953年1月,划区境东北部回民聚居区域成立回民自治区。
1954年3月6日,包头市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市。
1956年8月15日,撤销包头第一区、第二区和回民自治区3个建制单位,合并组建为包头市东河区,为县级行政区域建制单位,并为适应城区建设发展的需要,将原包头城墙拆除。
1964年,将原属萨拉齐县的杨圪楞镇划归包头市东河区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