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贞观三年(629年),析将乐县东南两乡置将水场,垂拱三年(687年)分南乡将水口为蠲科镇。
景福二年(893年)改为将水镇,后改永顺场,隶属建州。
五代,后唐长兴四年(933年)将永顺场升为县,取顺而昌之意,故名。
仍属建州。
宋太平兴国四年(979年)剑州改称南剑州,顺昌属福建路南剑州。
元至元十五年(1278年)置福建省中书省,南剑州升为南剑路。
延祏元年(1314年),南剑路改称延平路,顺昌仍属之。
明洪武元年(1368年)延平路改为延平府,顺昌属之辖。
清代仍属之。
民国2年(1913年)废府改道,顺昌县属北路道,后改建安道(道所在南平)。
民国16年(1927年),废道改省、县两级制,顺昌县属福建省。
民国23年(1934年),实行行政督察专员制,顺昌属第九行政督察区(邵武)。
民国24年(1935年),顺昌改属第二行政督察区(南平)管辖。
1949年5月23日解放后,属于第二专区(后改南平专区),1964年将顺昌县的洋源公社(后改称际会公社)和洋口公社的谢屯等3个生产大队划归建西县。
1970年建西县建制撤销,原建西县管辖的城关、际会、大历、岚下、高阳、房道6个公社划入顺昌县(1975年房道公社复归建瓯县)。
1970南平专区迁驻建阳,改为南平地区,1971年改为建阳地区,属之。
1988年建阳地区迁驻南平,更名为南平地区;属之。
199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,南平地区改称南平市,原南平市改为延平区。
顺昌属南平市。